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蔬菜大棚可以配建简易的生产看护房。要求是:
1、单层,且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2、温室大棚等看护房用地面积每栋不得超过30平方米
注明:如果在看护房本身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被认定为违规,可以向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一、相关规定
1、蔬菜种植可以使用基本农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4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均有明确规定,蔬菜生产基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2、设施农业用地应严格规制,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在对设施农业规制方面,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
3、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
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4、生产设施用地。
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5、附属设施用地。
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6、是否固化、对土地耕作利用是否产生影响为标准进行判断。
不影响土地耕作,仅用于辅助农业种植的简易大棚不属于设施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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