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立案的程序有哪些
时间:2023-02-16 16:51:14 4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刑事自诉、民事、行政纠纷案件的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受理。

(二)对于非诉讼来信来访,按照归口处理的原则,分别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来信来访人。

(三)对于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的告诉,应由本院管辖的案件,决定立案后移送有关审判庭处理;对于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四)审查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和申请再审,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五)对于当事人就中级法院一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由中级法院审查处理(行政申诉案件由高级法院负责处理),处理后当事人仍不服的,属于民事案件,可以向高级法院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属于刑事的申诉,由中级法院进行审查。如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决定进行再审。

(六)对于当事人就中级法院的二审终审案件的申诉,属民事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中级法院审查处理;属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属刑事申诉案件一般由中级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一审的基层人民法院复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中级法院审定。高级法院认呜要时,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七)高级法院受理不服本院已经生效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的申诉或再审申请。

一、申诉的时效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二、刑事申诉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诉必须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自己提出,如受处分人已死亡,其近亲属也可以为提出。

(2)必须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

(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4)必须在法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即自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30日之内提出。

(5)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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