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过错原则适用的情形包括哪些
无过错原则适用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的弊端
无过错责任的产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加大了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但在审判实践中,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其不足之处和存在的缺陷愈来愈多地暴露在人们的面前。无过错责任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无过错责任缺乏必要的弹性。所谓弹性,就是可伸缩性、可解释性和可变通性。
三、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
1.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场合。在无过错责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2.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并列的责任形式,当然并不意味着对等,从法制发展进程看,该责任又可称为过错责任的补充,是否承担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
3.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
4.无过错责任限制了一般免责事由的适用,在过错责任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定免责事由,免除其对损害后果的责任,如不可抗力为过错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但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包括不可抗力在内的法定免责事由的适用都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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