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注哪些要素
时间:2023-10-10 08:51:42 2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注哪些要素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在发运中药材时应当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应当标明产地。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二、销售药材需要什么许可证

销售药材需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的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三、销售劣药罪的构成因素是什么

销售劣药罪构成的关键因素:

1.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3.客体要件: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章 药品经营  第五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n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应当标明产地。\n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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