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海丰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7:44:28 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已领取宅基地证明书或农用地转用证明;

2、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3、已出具乡村规划图及四至图;

4、已编制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工程建设项目已取得批准、核准文件(个人建设除外);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网下载《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一式一份

经校对后原件退回,复印件需标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

需标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

需标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个人建设除外)

需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及建筑红线图。

与邻户有共墙建设的需提供。

属政府投资建设的需提供,需标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

所在镇确定的乡村规划图及镇城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四至图(由镇受理后办理)

属共同合作建设的需提供,需标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

属单位申办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需标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海丰县分厅(http://wsbs.gdhf.gov.cn/portal/home.seam)在线填报材料。网上通过核准受理后,将纸质材料递送到服务窗口。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事或不预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送达:将办理结果通过网上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上门自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住建局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或者审核意见及附图;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住建局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西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五十一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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