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后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的通知)海关总署2013年第31号)规定,对审核比对结果不一致、缺失的海关付款文件,纳税人应在审核结果出现后180天内,持海关付款函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修改或核实数据。逾期的,不扣除进项税额。纳税人数据收集有误时,应在数据修改后重新进行审核比较;非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验证,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海关进行验证。经核实,海关缴款书的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相符的,纳税人应当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后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扣除额。如果逾期,,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后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发[2013]7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审计比较结果不一致或缺失,如果纳税人有任何异议,应提交“异常”海关付款单数据验证申请,并附海关缴款书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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