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私自带团游客权益无保障
时间:2023-06-07 17:33:58 3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06年6月份,赵女士打算带领公司同事外出旅游活动,某日,经熟人介绍和上海某旅行社一李姓导游签订了一份天目山2日游合同。合同中约定,所乘交通工具为豪华空调车,但实际所乘的是一辆普通巴士,空调都没有,车内非常热;而且此导游对景点的讲解不到位,安排用餐的餐厅环境很差、卫生糟糕而且所提供的团餐荤腥寥寥无几。对此,赵女士与公司同事都抱怨多多。而导游称这就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提供的,不关她的事。旅游结束后,赵女士投诉到该旅行社,但旅行社却以李导游私自揽活、与旅行社无关为由拒不接受她的投诉。

消保委旅游专业办公室经与该家旅行社了解确认,此李姓导游对于本次旅游团并没有向旅行社汇报过,而且她私自租用车辆,利用旅行社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和游客订立了合同,并收取了旅游费用,以旅行社名义为赵女士等提供了旅游服务活动。

调解结果: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消保委旅游专业办认为,尽管该李姓导游私自承揽旅游业务,并未向旅行社汇报,但该导游是以该旅行社名义与游客赵女士签订了旅游合同,并提供了旅游服务。因此,旅行社和游客成立合同关系,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经调解,旅行社退还给赵女士及公司同事每人120元作为旅游损失和违约金补偿。

消费提示:

导游私自带团是旅游行业中严厉禁止的行为,旅行社应加强内部导游管理和监督。作为旅游者,为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报名参团时最好到旅行社的正式网点,签订旅游合同既要看清合同条款内容,也要注意核对合同印章上的名称与公司名称是否相一致,不要与个人私下签合同,避免钻进不法分子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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