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并未对信用证软条款作出明确的定义,笔者结合国内学者不同视角下观点认为:信用证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附加生效条件的条款,该条件具有灵活性、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出口商无法缮制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进而威胁安全收汇,使受益人陷入被动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规定一些隐蔽性条款,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结合我国出口贸易实际情况,我们不难发现信用证软条款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信用证软条款一般由买方(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设立,目的是进行欺诈或是当卖方没有按时交货或者货物品质未达到规定的要求时,保护自身利益。
2、在形式上,信用证软条款要求出口商提供各种各样的单据,而出口商无法根据信用证规定交付单据,完成结汇。
3、信用证软条款使交易的主动权掌握在进口商手中。为保护出口商利益,根据UCP600最新规定,信用证须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但软条款的设置使当出现不利于买方的情况时,买方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付款,而使出口商陷入被动,本质上为撤销信用证的行为。
4、信用证软条款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而受益人由于自身业务能力或出于无奈等原因无意或有意接收这些软条款,在交单结汇时给自身带来不便,而陷入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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