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沿海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中远(集团)总公司,中海(集团)总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各海(水)监局(港务监督):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该组织于1997年6月4日以第MSC.65(68)号决议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修正案(第Ⅱ-1章和第Ⅴ章),在其默认接受期内(截止1999年1月1日),未收到任务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因此,根据《安全公约》第Ⅷ(b)条的规定,该修正案已于1999年1月1日被视为接受,并将于1999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且未对该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文本发给你们,请届时遵照执行。
附件:《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6月修正案
(1997年6月4日以MSC.65(68)号决议通过)
第Ⅱ-1章构造——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
B部分分舱和稳性
1在现有第8-2条后面增加新的第8-3条如下:
“8-3条对乘员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以外的客船的特殊要求
尽管有第8条的规定,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证书载明乘员400人或以上的、除滚装客船以外的客船,在假定船长L范围内任意处破损的情况下,应满足第8条中第2.3款和2.4款的要求。“
第Ⅴ章航行安全
2在现有第8-1条后面增加新的8-2条如下:
“8-2条船舶交通服务
1船舶交通服务(VTS)有助于海上人命安全,也有益于航行安全和效率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有利于沿岸水域、工作站及近岸设施免受海上交通带来的不良影响。
2缔约国政府承诺在其根据交通量或风险程度认为有必要提供这种服务时,建立VTS.
3正在规划和实施VTS的缔约国政府应尽可能地遵循本组织制订的导则。VTS的应用只有在某沿岸国的领海内才可以强制执行。
4缔约国政府应努力保证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参加并遵守VTS的规定。
5本条或本组织通过的导则不妨碍各国政府在国际法或有关国际海峡和群岛水道的法律框架规定下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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