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
1.不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我国无任何拘束力,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任何效力。
2.凡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法律确认其效力,并在司法实践中予以适用。如果国际条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的规定,我们也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承认其效力,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范。
3.我国在缔结和参加国际条约时,明确声明保留的条款,是我国未承认和接受的条款,我们没有履行的义务,在处理涉外案件时不予适用,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效力。除了适用国际条约,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还应当考虑国际惯例、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及平等互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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