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成立条件
时间:2023-03-17 19:50:58 3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三)主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客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2018年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例

被告人李某大学毕业后,受雇于某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资讯部副课长。8月,李在明知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规定的情况下,擅自使用ftp程式,将公司的供货商名称地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上下载到自己使用的终端机,秘密复制软盘,到其它商业机构兜售。w有限公司与李某洽商并查看部分资料打印样本后,于1997年8月13日以2万元现金交易成功。李的兜售行为持续到同年10月13日,后案发。

据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估评证明: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自1997年9月初业绩开始下跌,月销售收入较8月份下跌15.63%,669万元。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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