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诉讼时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列分公司为民事责任主体应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故诉讼时,也可以列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一般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无能力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执行过程中可以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一、总公司与分公司法律责任是什么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责任如下:
1、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公司,在法律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或财产,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2、分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称为分支机构。而公司本身叫做总公司或者公司;
3、分公司是总公司直属的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或附属机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分公司注销怎么起诉
分公司注销可以起诉总公司,没有总公司或总公司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止诉讼。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没有企业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字、章程和财产,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三、分公司欠款可以起诉总公司吗
分公司有欠款行为的,债权人是可以起诉总公司的。公司可以成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分公司的欠款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欠款诉讼的,可以起诉总公司,要求总公司承担其民事责任,偿还分公司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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