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台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申请材料
山东省残疾军人维修、更换康复辅助器具审批表。
二、烟台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申请办理条件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康复辅助器具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烟台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申请办理流程
1)收件,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山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核,记录审查过程及结论。
4)决定,对于审查通过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
5)送达,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许可决定。
四、烟台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申请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一条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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