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东转让股权可以是有效的。代持股东私自转让股权的,该行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认定该转让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但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代持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