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欺诈发行股票的行政惩罚标准如何制定
欺诈发行股票的行政惩罚标准是制定是: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量刑标准详情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欺诈发行证券罪,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躬、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n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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