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幼女卖淫,法律就该从严
时间:2023-03-17 15:13:09 4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法、最高检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将于今年7月25日起实施。这部司法解释突出了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保护,只要强迫幼女卖淫的,就属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将施以严惩。这次的《解释》,可以看作对近年舆论关注的强迫幼女卖淫、保护未成年人的积极回应,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温暖。有关卖淫的司法政策,也从更强调打击犯罪,向保护特定弱势群体权利切换。现行的有关组织卖淫犯罪的司法解释,已经严重超期服役。原来,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原有的1979年版《刑法》之外公布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强化打击卖淫嫖娼犯罪;1992年12月,两高发布了《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但之后《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已被现行刑法所吸纳,解答的效力已经终止,特别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组织卖淫的犯罪规定,已经做了大调整,相应司法解释出台理所当然。如果说1991年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更多是为了打击卖淫这些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风气的话,那么在20多年之后,社会对于涉及卖淫犯罪更多的关切点,转向了保护特定弱势群体的权利,包括幼女、未成年人、残疾人,防止她们受到性侵害、性压榨。包括之前公众对于嫖宿幼女罪的诟病,之前看似难以启齿的14周岁以上男性遭性侵害问题,等等,都在刑法中得到修正。这次两高的《解释》突出了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保护,对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其情节严重标准和入罪标准参照组织普通人员卖淫的人数标准减半设置,以体现对这类犯罪的严惩;对于强迫幼女卖淫,更是设了红线,不需要人数的限定,即属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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