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机构是否有权调整违约金
关于约定违约金数额的调整问题,双方当事人有权自主进行商洽与协商,若因违约金金额设定过高或过低导致不便,亦可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出申请以作适度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害赔偿实际总额时,或超过损害赔偿实际总额过多时,司法或仲裁机构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其进行适当的增加或减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商事仲裁需要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吗
仲裁程序的启动需经双方共同确认与许可。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当争议的当事人选择以仲裁作为解决纠纷手段时,须由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为前提条件;若未签订此类协议,仅有单方面提出仲裁申请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将拒绝受理相关案件。
要确保仲裁申请得以顺利推进,必须事先获得对方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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