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4.公平原则。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对夫妻个人财产也作出了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离婚公司财产如何分配
夫妻离婚公司财产的分配:离婚时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公司名下的财产属于公司,不能直接分割,但是夫妻可以分割对公司持有的股份。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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