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同有明确交代租房期间中途退房之相关事宜者,应遵循该条款规定。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如下:
“签约期间内,如乙方欲提前终止租赁合约,应当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按照当月租金数额的百分之两百,支付违约金。在此基础上,甲方亦须将未使用部分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而在此种情况下,便应该严格遵照合同所载内容予以实施;
若合同中未有对此事项作具体要求者,承租方和出租方可就房屋租赁过程中的中途退租及剩余租金返还事宜进行平等协商,妥善处理争议。在双方共同商议且达成共识之后,则按所达成的约定来履行各自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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