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开垫付通知书需要以下材料:
(1)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
(2)交通事故受案登记和简要案情;
(3)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证明材料;
(4)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身份证明材料;
(5)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证明材料;
(6)抢救费用清单;
(7)《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8)治疗医院银行账户资料;
(9)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条件有:
1、肇事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
2、肇事司机或受害者凭借医院证明、诊断证明等相关手续,均可以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请;
3、交警部门核实情况后,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下发“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通知书”,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额度范围内向医院先行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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