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新政策下孩子姓名变更的规定,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因此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如果真的要改需要和孩子生父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
根据新政策,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如果真的要改,有以下步骤: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
【 法 律 问 题 】 孩 子 姓 名 变 更 需 经 父 母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离 婚 无 权 擅 自 更 改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因此,孩子姓名变更需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离婚无权擅自更改。
新的政策让孩子可以自由选择随父姓或随母姓,但姓名变更需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不能擅自更改。同时,父母离婚时,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并依照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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