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十种特定情况下,本公司将无法提供理赔服务:
1、新车在尚未完成正式牌照登记、持有临时代办牌照且有效期已过,在此期间内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均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2、在车辆尚未按期进行年度检查或未能顺利通过该项检验而遭遇意外事件导致财产损失的状况,同样不在本公司的理赔范畴内;
3、若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从而引发的经济损失,同样不列入理赔范围;
4、倘若车辆碰撞的对象为车主本人及其血亲亲属,则不在本公司的理赔责任范围之内;
5、在向收费性质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时,如不幸发生车辆遗失事件,本公司亦无法提供相应的理赔服务;
6、若被保险人自愿放弃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索权利,那么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也将不在本公司的理赔责任范围之内;
7、在驾驶证遗失、损坏或需要更换期间驾驶机动车辆所导致的任何财产损失,同样不在本公司的理赔责任范围之内;
8、如果事故发生后超过48小时仍未通知本公司,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可能无法提供相应的理赔服务;
9、在保险费用尚未完全支付完毕之前所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本公司同样无法提供理赔服务;
10、对于车辆上新增添的设备因遭受损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本公司同样无法提供理赔服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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