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是国家所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但有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人生观、价值观出现了扭曲,觉得权力掌握在自己手里,就是要为金钱服务的,觉得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还有些人在收受贿赂时以“这不过是感谢费、人情往来而已”来安慰自己,最后还是受到应有的惩罚,那么,收取感谢费算不算受贿行为呢?
收取感谢费算不算受贿行为?
首先,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其次,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以及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对受贿罪主体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受贿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
1.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构成“国家工作人员”但严格来说,不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严格来说,不构成犯罪,但实践中可能要以“受贿罪”论处即便不以“受贿罪”论处,也是违返财经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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