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特征
时间:2023-06-27 20:50:14 1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

2、商业秘密权的客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身也具有其个性特征。

3、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不具有确定性。

4、商业秘密权的确立无须国家审批,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日自动取得。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与证据收集

符合下列要件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1.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2.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3.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可以收集下列证据:

1.具有某种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

2.未经原告许可,非法获取、披露、使用该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

二、没有保密费用,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没有保密费用,保密协议有效;但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企业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既遂判决多久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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