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案件属于执行案件吗
财产保全案件不属于执行案件,这是因为财产保全是在诉讼中或者诉前申请的,只是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法院未作出判决,所以还没有到执行程序。也就是说在诉讼的过程中,原告如果发现被告私自转移财产可能影响案件执行的,那么,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一般来说,申请人都要提供一定的资产作为担保。
二、财产保全的对象
财产保全的对象如下: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三、财产保全的利与弊
财产保全的利与弊如下:
1.个人经济能力达不到的会带来很大的负担。
2.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
3.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4.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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