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年以下的犯人监狱如何减刑
减刑应符合以下条件: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十年以下的犯人监狱减刑需要哪些材料证明
1.减刑建议书: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详细说明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改造情况、减刑的理由和依据等。
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这些文件是证明罪犯犯罪事实和历次减刑情况的重要依据。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可以包括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学习成绩、劳动表现、获得的奖励等,以证明罪犯已经积极改造、有悔罪表现。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这些表格详细记录了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奖惩情况,是减刑决定的重要依据。
5.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比如罪犯的家庭情况、社会背景等,这些材料可以作为减刑决定的参考。
三、十年以下的犯人监狱减刑由谁决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决定权在服刑所在的法院。
但减刑决定的最终责任人是法院,而在判决前,减刑需要经过监狱、司法机关等多个部门的审核和审批。监狱管理部门是减刑决定的第一批审核部门,需要对服刑人员的表现、改造情况、家庭情况等进行评估和记录,形成个人档案。这些档案是减刑决定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狱管理部门审核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n(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n(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n(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n(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n(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n(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n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n(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n(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n(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全文1.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