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标准
时间:2023-07-28 11:31:47 1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行为人隐匿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2、存在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而隐匿等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当予以立案。

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要点是什么

1、行为人构成本罪以违反有关财会管理法律、法规为前提。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应按照国务院、财政部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办理。行为人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会凭证,其行为触犯了国家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具有违法性,这也是行为人构成本罪的前提要件。

2、行为方面。

(1)隐匿财会凭证的行为。

即以各种方式将公司、企业的有关财会凭证转移、藏匿或隐瞒起来的行为。各单位需要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2)故意销毁财会凭证的行为。

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擅自毁掉应当保留的财会凭证的行为。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本罪属于情节犯。

行为人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构成本罪的法定要件。只有那些情节严重的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较轻的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行为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故意隐匿会计报告的金额超过50万元;拒不交出会计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按照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要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可以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不仅是故意犯罪,而且是经济犯罪,需要由公安机构的经侦部门负责调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全文9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财务会计 最新知识
针对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标准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标准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