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对方是否具有处理权?
时间:2023-09-10 14:50:13 3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段内容讲述了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时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效的。但是,处分共有的重大的不动产的行为需要经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才可以。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另一方有权追回。因此,夫妻双方在处理重大事项时需要尊重对方的意愿,共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在夫妻之间,对于共同财产,他们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有效。但是处分共有的重大的不动产的,应当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才可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另一方有权追回。

【 不 动 产 处 分 】 夫 妻 双 方 需 共 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权利不得对抗第三人。

在夫妻双方就不动产处分达成共识之前,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夫妻双方需要就该不动产的处分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协议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夫妻双方就不动产处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办理手续之后,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才会发生转移,成为夫妻一方的共同财产。

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享有平等的权利,日常生活需要和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有效。但对于处分共有的重大不动产,夫妻双方需一致同意,否则另一方有权追回。同时,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多种项目,如婚前财产、医疗费等,需注意保护。在夫妻双方就不动产处分达成共识并依法办理手续之前,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仍归夫妻一方所有。因此,夫妻双方需就该不动产的处分达成一致意见,并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动产的所有权才会发生转移,成为夫妻一方的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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