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改制企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时间:2023-05-07 21:02:06 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无论是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还是在修改后的法律制度下,股东正确认识公司章程的性质,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功能,都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书面文件,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小章程。公司全体成员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由于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通过公司章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比有限责任公司更具优势。从人员、资产、企业规模等方面看,国有中小企业和城市集体企业大多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从公司章程的角度来看,对改制企业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更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内容的规定比较简单,且对改制进展的迫切性、改制后新公司设立的速度等因素,我们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完善并不十分重视联想。设立新公司,往往遵循工商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很少全面、周密地考虑。因此,当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或者董事、经理恶意侵占公司财产时,中小股东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护。在公司法的框架下,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完善。在《公司法》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限制大股东的行为。例如,当要求简单多数和绝对多数有效时,可以设置更高的要求。

2。《公司法》中的公司章程,如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对简单或不完善,具有可细化性和可操作性。其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明确大股东和董事对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忠诚和良好管理义务。鉴于大股东和董事会实际控制公司的事实,有必要达成这样的协议。目前,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主张在公司章程中强化董事的忠实义务和良好管理义务。

②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的监督制度和方法。监事会是监督检查公司经营活动的常设机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大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人数,保证小股东在监事会中的适当比例。对于人数较少的公司,其常任监事应当是小股东。公司章程赋予监事明确的职权,对不服从监事监督管理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如规定监事会在特定情况下有权直接召集股东。三是建立财政政务公开制度。当前,在国家机关和农村村级组织中,财政公开、政务公开取得了良好效果,证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公平的。这种机制可以引入公司。《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大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但对股东的其他调查权和知情权没有规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强制性规定的,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提供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公司资产。董事、经理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担保公司资本。”但是,对越权行为如何处罚,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仅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造成损失”为时已晚。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可以对越权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防止事故的提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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