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2、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3、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传票送达注意事项
(一)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二)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委托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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