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刚于2003年拿出自己的8万元积蓄购入股票。同年,大刚与相恋多年的女友娜娜结婚。婚后,股票一直由大刚单独操作,近期已增值至20万元。前不久,娜娜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大刚离婚,并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
无独有偶,莉莉在结婚之前也曾经有一个股票账户,她把婚前的一部分存款放在里面,一共是15万元,但婚后她将这个账户交给丈夫进行操作。如今这个股票账户价值60万元。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同样就股票增值部分的归属发生分歧。
两起案件的情节相似,但结果却迥然不同。房山法院认定,大刚的股票与增值均为婚前个人财产,而莉莉的股票属于其个人所有,但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妻子婚前买股票夫妻一方有权分割吗
如果婚后对股票账户没有进行运作,股票因为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增值,此种增值为自然增值,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分割增值部分,不予支持。
但是婚后对婚前的股票账户进行运作,该增值为主动增值,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该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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