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适用假释的条件如下(1)。假释只适用于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2)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处以部分刑罚的犯罪人。这是因为只有经过一定的服刑期,才能判断犯罪者是否有悔改表现,另一方面,为了防止滥用假释,避免刑罚执行的混乱,避免损害刑罚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判决的稳定性。(3)实质性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刑事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管,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会危害社会的犯罪者。这是适用假释的最重要条件。(4)负面条件。对于累犯、杀人、爆炸、强盗、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假释。首先,无论累犯被判什么刑种和刑期,累犯都不得假释。其次,对于实施杀人、爆炸、强盗、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者,不得假释。
有期徒刑假释的条件
1、假释是使犯罪分子提前回到社会上,因此,必须附加一定的条件:
(1)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容分子。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3)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2、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相同,同时,刑法也明确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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