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性住房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受人财产权利有限。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足5年的,不得直接在市场上交易。如果购房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政府将根据原价并考虑折旧、价格水平等因素回购经济适用房。
买受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买受人挂牌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当时同一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支付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时间。具体支付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者也可以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政府支付相关土地收益价款后,获得全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应当明确上述规定,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集资单位合作建房是保障性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融资性住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承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住房。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缴费,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在土地利用、信贷、建材供应、税收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募集资金建设的房屋,按照出资比例确定权属。如果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他就拥有全部产权,如果个人按部分出资,他就拥有部分产权。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产权关系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
3。经济适用房购买者的产权有限。买受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应当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价格水平等因素回购。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建设集资房是为了保障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这种集资方式具有明显的福利性质,是以单位职工的身份为基础的。由于政府在土地、信贷、税收等方面采取了补贴优惠措施,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因此各地对集资建房的转让都是严格限制或负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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