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以租代征是否合法?农村土地以租代征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以租代征的实质是规避土地利用管制制度、农用地转用总量管制制度、农用地转用土地收益分配到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依法经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房的,或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镇)村依法批准。前款所称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实施规划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按照年度计划批准土地利用。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的危害。产权得不到保障,交易也不安全
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擅自转让、转让、出租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往往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耕地保护受到冲击,耕地占补平衡难以实现。
随着大量“以租代征”现象的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数量急剧增加,耕地甚至基本农田流失严重。国家不能有效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从长远看,国家粮食安全将受到威胁,耕地红线将被打破。国家粮食安全和宏观调控受到严重影响。农村集体土地自发流转市场化是自发的、盲目的,还处于自发的、无序的、缺乏管理的状态。在农村土地自发进入市场的过程中,占用集体土地的目的往往是“非公共利益”,几乎所有被占用的集体土地都是零星进入市场的。农地自发流转入市不能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直接导致土地利用混乱。另外,农地自发流转入市与土地市场管理相分离,存在很多无形的土地交易,特别是在城乡接合部,不符合土地利用和建设规划,造成土地结构和布局的混乱。同时,这种土地的占用也给城市的后续发展带来隐患,增加了未来城市规划建设的成本。它破坏了土地市场的公平机制,增加了土地市场管理的难度,不利于土地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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