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案件通常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出现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等情形的,法院会受理。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发回重审和再审的区别:
1、程序发生的主体和原因不同。重审二审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按照司法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再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2、审理法院不同。重审决定权属于第二审。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裁判的效力不同。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法院,只要二审法院决定重审,下级法院必须重审。
二、起诉的条件如下: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情形,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可以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案多长时间开庭
发回重审的案件开庭的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发还重审的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三个月结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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