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结婚的七年间遭到丈夫的频繁殴打,其中两次的报警记录是自己的孩子拨打的,最终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遭遇家暴的维权方式包括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者向妇联等部门投诉。遭遇家暴离婚时可以获得损害赔偿。
一、妻子连遭家暴两次孩子报警
近日,王女士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原因是在结婚七年间,遭丈夫频繁殴打,而近两年的十余条报警记录中,有两次还是孩子拨打的110。经审理,法院认为申请人王女士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并于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禁止王先生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先生骚扰、跟踪、接触王女士。
二、遭遇家暴怎么维权
遭遇家暴的维权方式有以下两种:
1.被家暴人要及时的向公安机关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法律救助;
2.也可以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三、遭遇家暴离婚时能否获得赔偿
因一方家暴行为导致离婚的,被家暴方可以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有:有重婚行为的人;与他人同居行为的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人;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人等。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包含有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n(一)重婚;\n (二)与他人同居;\n (三)实施家庭暴力;\n(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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