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补充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承包,但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承包人不得种植生长期超过承包期的农作物。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前预留土地,以备将来可能的调整。但在延长土地承包期过程中,一些地方为了增加乡镇集体收入,擅自扩大“流动土地”比例,损害了农民利益。因此,必须严格控制“流动土地”的保留。根据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本法施行前未保留“机动车用地”的,实施后不得保留机动车用地。为了解决未来人地关系的矛盾,农民之间可以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进行个别调整。目前,在保留“流动用地”的地方,必须把“流动用地”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5%以内,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超出部分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承包给家庭。不足5%的,不再增加机动用地。土地复垦是指对因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破坏的土地采取补救措施,使其恢复原状的活动。例如,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开挖、坍塌、占用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可利用活动状态。广义上是指受损、退化土地的再生利用和生态系统恢复的综合工艺过程;狭义上是指工矿用地的再生利用和生态系统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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