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儿判给妈妈了,我还能要回吗?
时间:2022-04-04 08:06:05 1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离婚女儿判给妈妈了,我还能要回吗?

理论上是可以的。想把小孩抚养权变更过来,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夫妻在离婚后,一方或双方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二)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四)抚养权变更需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带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五)孩子年满18周岁的,无需任何人的监护与抚养,所以孩子年满18周岁后,不再存在抚养权变更的问题。

二、离婚时女儿彩礼钱可以要回来不

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要回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离婚男方如何争女儿的抚养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相关规定,离婚男方想要争夺女儿抚养权的可以从一些有利条件上准备证据,有利条件包括:女方经济窘迫、患有疾病不利于孩子成长、母亲责任意识不强、男方可以出具自己已经绝育或是丧失生育能力,还有就是女方还有其他的孩子,而男方只有这一个女儿。再有一种情况就是女儿已经八周岁以上,自愿跟父亲一起生活。

(一)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二)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三)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四)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五)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六)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七)八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八)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n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n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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