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性在婚姻关系中常出现破裂,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
达成关于离异、子女抚育以及财产分配等方面共识的夫妇,可持相关证件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若无法达成统一项且纠纷严重,便可选择去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两种解脱方式所包含的程序环节。
首先,我们来探讨协议离婚的流程。
(1)准备离婚协议。
男女双方法律上必须签署一份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包括双方对离婚的明确同意以及对儿女监护权、财产支配权以及债务承担等问题的协商意见。
(2)申请受理。
申请离婚登记之前,男女双方需要携带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书以及书面离婚协议等详尽资料,亲自赴民政部门提交离婚申请,由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审核。
(3)静默期。
从提出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如有任一方可撤回离婚申请。
这即是通常所述的“30天静默期”。
(4)审查与发证。
若30天期限已过,自第31日起直至第60天之间,男方或女方都应当再次亲自前往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诉讼离婚的流程。
(1)起诉。
原告向法院递交立案诉状、申请副本及附随重要证据;
法院将对原告提交的文件及证明文件进行严谨的审查,并确定是否正式立案,如果不受理,则会给出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法院正式受理立案申请之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将立案诉状副本送达到被告手中,同时通知被告于限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回应。
(2)调解。
调解为法院处理离婚诉讼的必要过程,调解的失败可能导致进入下一步程序,然而亦存在三种可能的结果:
若经过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能够重归于好,原告可能会撤回诉讼,如此则诉讼程序宣告终止;
若经过调解,双方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法院将会创建一份离婚调解文书,该文书在送达给被告后随即生效,成为了司法裁判的原始依据。
婚姻关系由此宣告解除;
若经过调解并非失败而是失败,那么诉讼程序则必须立刻转入下一阶段。
(3)审理与判决。
针对经过调解但未能成功解决问题的离婚案件,法院应当根据实事情况和法规条例,进行最终涉及诸如离婚与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核心问题的判决和裁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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