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厂拆迁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在法律规定中,工厂拆迁的补偿方面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是拆迁资产费用的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以及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实因为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产生的费用补偿。二是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的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以及机器设备调试的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以及包装和运输以及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三是在拆迁政策发生的基础上产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用以及拆迁奖励费用等。
温州工厂拆迁补偿标准
温州工厂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对工厂无法搬迁的建筑物和地上附属物拆迁的补偿;2、工厂停产停业的补偿,也可酌情包括工厂预期经营的损失;3、包括工厂搬迁的费用、物资的运输费和包装费用等;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5、对工厂因为拆迁造成解聘员工的安置费用。具体的补偿金额以温州的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而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些规定当然适用企业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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