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身处异地的欠款方的诉讼程序,可以考虑在本地提起法律诉讼,但这仅限于特殊的案例情形,例如:
在此种情况下,关于该案件的民事诉讼将交由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若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与主要的常居地点并不一致的话,那么则需要遵循其主要的常居地点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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