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特许人的基本权利和主要义务
基本权利
(1)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比如房产中介行业中要求用统一的品牌、装潢、标示、服务流程等。
(2)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比如特许中介行业中收取管理费、加盟费等。
(3)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这在特许合同中一般会有详细约定。
主要义务
(1)信息披露义务。在签约前向特许申请者提供关于该特许组织、特许权完整、准确的信息资料。
(2)将特许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3)提供服务的义务。在签约后向被特许者提供包括选址、培训、设备、商品采购、商品陈列、营业现场管理等一系列的初始服务;开业后继续提供包括商品配送、经营分析、管理等后续服务。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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