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的,情节加重犯存在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情节加重犯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的区分标准应当与基本犯相同。如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应当以是否夺得财物为标准确定是否既遂,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则以两性器官是否结合(在奸淫幼女的场合则是两性器官的接触)为标准判断是否既遂。
情节加重犯在中国刑法分则条文中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是与结果加重犯并列在同一款中规定。如1979年刑法第150条规定:“犯前款罪,情节严重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以较第一款加重的法定刑。这里的严重情节,不包括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
二是在基本犯之后,另外专门规定情节加重犯。如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则包括造成严重后果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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