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然夺取他人持有的或未被他人合法占有的公共财产及私人财产价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行为,应视为所谓的"数额较大",从而达到抢夺罪的刑事立案门槛。
然而,我们应该明确的是,对于抢夺罪行的定罪量刑却不仅仅只依据该犯罪所得的数额大小作为唯一衡量标准,而更要考虑到抢夺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由此引发的严重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例如,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多次抢夺行为,或者其针对的对象是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有婴儿的妇女、残疾人士、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群进行的抢夺,那么即便他所获取的财物价值未能到达上述"数额较大"的范围,也有可能仍然会构成抢夺罪。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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