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有损害,有以下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一、患者的权利包括哪六个
1.知情同意权: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诊疗方法、手段、效果、风险、预后等方面的权利;有权知道负责其治疗的医生的身份、专业、地位;有权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有权了解详细的医疗费用情况等。
2.保护隐私权:医务人员应保守患者的个人隐私,如身体和精神缺陷、传染病史等。但如果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将给患者本人、他人或社会带来的危害大于这种权利带来的损失,医务人员可以超越患者的权利要求。
3.医疗选择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4.医疗诉讼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时,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怎么规定的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如下:
1.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医疗事故责任原则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责任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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