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一般由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购置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构成。当事人可以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或者通过使用租赁物所获得的收益来确定支付租金的大小和方式,也可以按承租人现金收益的情况确定一个计算公式来确定租金。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还应具备以下特征:
1.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2.租赁物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3.租赁物应是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
4.租赁物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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