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侦案件包括哪些
经侦类案件主要涵盖以下几大方面:
(1)公然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经营与其担任或兼任职务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属和朋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3)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疏忽或故意而导致国家财产遭到诈骗性损失;
(4)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
(5)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6)徇私枉法,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出售;
(7)未经许可,擅自制造并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经侦案件包括哪些
经侦案件主要包括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等。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经侦案件包括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n(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n(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n(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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