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2、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3、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4、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5、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6、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以上就是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在遗漏了劳动仲裁的请求之后,如果还在举证期限内是可以直接增加的,如果将超过了举证期限,只能另行申请仲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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