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对精神病人、聋哑人与盲人的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理。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残疾人一般是指那种身体上存在一些缺陷的人,虽然身上有残疾会导致行动不便,但实际一般残疾人的精神状态还是正常的。所以,还是残疾人犯罪的话,必然也是会对其作出处罚。除非残疾人是没有达到刑事年龄的未成年人,那么在犯罪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一、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如何服刑
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也会依法判刑,只是执行的时候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需要及时收监。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二、残疾人犯法怎么判
(1)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二是盲人,即双目均丧失视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视力者。
(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只是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犯罪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盲人犯罪分子,应坚决不从宽处罚。对应予从宽处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时责任能力的减弱程度,并同时考察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具体决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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