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防范措施
在中国,侵权一旦发生,就很难对商业秘密权利实施保护,而且实施保护的代价也很高。因此,中国的企业应采取全面的措施事前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力争把侵权风险将至最低。以下是一些可借鉴的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做法:
1、商业秘密核查:公司商业秘密的发展和保护是一个动态过程,最好实行定期审核的办法,即筛选商业秘密计划,找出所有潜在的商业秘密信息,确保其处于受保护中。
2、规定限制的访问区域、密码及所有秘密信息使用者的安全检查。
3、对敏感资料加密并放置安全地方存储。
4、如有可能,秘密信息的使用者只能有权使用信息的必要部分。
5、采取分类办法,如在材料上加盖图章,标明“秘密”或“机密”等字样。
6、与将要接触商业秘密的人订立保密协议和不得参与竞争协议。
7、要求出示雇员身份证和来访者通行证。
8、制定颁发雇员手册,对有关商业秘密、复印政策等做出规定。
9、对管理人员,主要雇员以及将会经常使用接触秘密信息的人进行推荐和背景检查。
10、和即将离职的雇员进行离职面谈,提醒他们仍有继续对公司秘密信息保密的义务。
11、与雇员鉴定关于商业秘密的相关合同:
(1)雇员保密协议:《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Υ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有可能,保密协议应明确规定要保密的信息范Χ,即“所有有关××产品的说明书、开发计划、市场营销等等”。协议规定得越清楚详细,且将来如可能发生的侵权诉讼中就越有利。
(2)竞业禁止协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λ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λ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λ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Υ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λ支付Υ约金。竞业禁止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a、竞业禁止的特定范Χ。
b、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λ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λ,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c、补偿数额:关于补偿数额,《劳动合同法》ˆ有明确规定应支付的补偿标准。企业在制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当地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经济补偿数额和支付方式。
d.补偿金的支付办法。
e.Υ反协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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